7月24日,椰林派出所依据县住建局、县归纳执法局移送的头绪,在椰林镇某租借屋内发现不合法寄存很多的液化煤气瓶,经计算,共存有中型液化煤气瓶
经查,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江某在不具备安全功能条件的情况下,在房屋内私自寄存易燃易爆液化煤气瓶,且场所内无任何营业执照和标准的安全保护措施,抄获液化煤气瓶时江某已回来老家。
10月12日,椰林派出所依法将涉嫌不合法贮存风险物质的江某传唤到所内承受问询。经问询,江某对其不合法贮存液化煤气瓶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供认不讳。
现在,陵水公安已依法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江某采纳行政拘留五天的处分。案子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9月30日,文罗派出所民警在展开日常造访排查工作中发现,在文罗镇某村委会一处瓦房内,抄获中型液化煤气瓶4个,小型液化煤气瓶1个。随即,执勤民警将不合法贮存易燃易爆风险物品的闵某依法传唤到所内进行问询。
经问询,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人闵某对其不合法存储液化煤气的现实供认不讳。现在,陵水公安已依法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人闵某采纳行政拘留五天的处分。案子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因为液化气的特殊性,国家对瓶装液化气的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安全办理方面均有严厉要求,从事瓶装液化气的充装、运送、贩卖活动一定要通过严厉的批阅手续。广阔居民和液化气运用单位应从具有燃气充装、出售、运送资质的正规渠道购买瓶装液化气和燃气灶具。如发现不合法贮存液化气的“窝点”,请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告发,告发电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