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我们现在面对的消防技术标准太庞杂了,除了国家标准还有地标、行标,国标中有的涉及建筑类型如高层、地下汽车库等,有的涉及行业领域,仅化工行业就分为石油化学工业、煤化工、精细化工、LNG等专业,此外又有自喷、自报、泡沫、气体等专业规范,其他的还有一系列的产品质量标准,对于消防监督员来说根本学不完。
北美红杉:以前消防部门负责消防审验工作,防火干部大都一岗多责,既要看图纸又要搞监督,从而造成一种误解,消防监督工作也一定要具有掌握各类防火标准的能力,这种老旧观念有必要纠正。
北美红杉:能多学一点标准规范当然是好的,能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但是我认为消防技术标准并不适用于消防监督,不是消防监督工作的必要条件。
北美红杉:消防审验和消防监督是两项既联系又相互独立的业务工作,两者的理论体系、法规体系以及运作模式都是有区别的,消防审验依据各类消防技术标准,但消防监督主要以消防法律和法规为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三条在赋予消防部门监督检查职权时就明确,监督的内容是单位遵守消防法律和法规的情况,而不是单位符合技术标准的情况。《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条也同样做了明确,第十条规定了监督检查的内容,除了“合用场所”外,并没有提及其他单位监督检查时需要看是不是满足消防技术标准。
北美红杉:你不要用广义的“法规”概念来解释,那就无边无际了。《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的“法规”就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制概念,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它包含“规章”的内容,但是不包含“技术标准”的内容。“法规”可能涉及技术标准并引用技术标准,但技术标准本身并不构成“法规”的一部分,“法规”是法律性文件,技术标准是技术指导性文件。由此可见,消防监督工作并不以技术标准作为依据,除了法律中引用的特殊条款外。
北美红杉:消防技术标准主要是给设计院作为设计按照,审图单位作为审查依据,工程验收单位作为判断衡量标准。消防监督可以借鉴借鉴技术标准,但是不能死拿不放,以此判断单位消防安全不符合标准要求,消防监督主要是检查单位履行消防管理情况,就像我之前提到的,要用“火灾风险辨识”的理念去开展工作。
北美红杉:肯定不是。当你去过足够多的火灾现场,你就会发现有些规范的条款并不现实,制定规范的人很少甚至从来就没经历过火场,现行的技术标准大部分在上一版的基础上进行修编,有些数值究竟是怎么来的,现在早已无从知晓。实际上我国的建筑规划设计防火标准最初来自前苏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火灾模型已发生很大的变化,规范条文到底是不是适合你所检查的单位,还很难说。在我看来,技术标准最大的作用在于提供一把标尺,让所有的单位按照这一个标尺来设计和施工,体现一种公平性,其目的是为了防火,但不是说他实际做到了防火,以为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检查就高枕无忧了。
读者:关键是真正学深悟透火场的人不多,大部分新手只能拿着规范这把标尺去衡量,至少不会出错。
北美红杉:但是这样的模式你辨识不出火灾风险,解决不了问题,实现不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目的。
北美红杉: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和火灾隐患是两码事,你拿着规范去检查,本质上你是在检查单位的合规性,而不是查火灾隐患。火灾隐患是指影响火灾发生发展和损害扩大的因素,一些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与其关联不大,比如说消防管道要刷涂红色,阀门要有明显启闭标识,这就根本不能算火灾隐患。又比如规范要求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1.1米,但是只有0.9米算不算火灾隐患?违反的是强条,看上去很严重。你仔细想一下,0.9米的疏散通道就不能逃生吗?只要没有堵塞哪怕再小30公分也可以逃生,规范规定的1.1米疏散宽度是按照双股人流每人肩宽55cm确定的,那是在理想状态下,现实中这个疏散宽度并不会造成损害扩大,所以即使违反了强条,也不能定为火灾隐患。有些技术标准的规定或许和火灾损害有一定的关联,但是它合规与否对火灾结果的影响权重并不大,还是有必要进行科学客观的风险辨识,才可以认定为火灾隐患。
北美红杉:那也不能这么说,学习是永无止境的。我反对的是死抠规范去监督检查的教条主义,我提倡的是“火灾风险辨识”的监督检查模式。现阶段最大的问题就在于监督检查工作的底层理论体系和法规体系的缺位,一些消防管理的法规条款没有建立,导致只能用技术标准去处理问题。技术标准只能规定“物的状态”,无法约束“人的行为”,凭技术标准开展监督检查既不科学也不公平,从这角度讲,消防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还有很多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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