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新疆莎车县莎车镇一户人家发生安全事故,致3人死亡。经当地公安部门调查,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由于认为事故系天然气泄漏所致,今年5月,事故幸存者将莎车县方根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根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一百余万元。涉事公司则认为,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事故是由于天然气泄漏导致,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9月12日,案件在莎车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者的确切死因成为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
今年1月2日,莎车镇麦女士(化姓)家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家里3人死亡。在事故中幸存的麦女士认为事故系天然气泄漏所致,今年5月,她将提供燃气服务的方根公司告上法庭。
麦女士在诉状中称,1月2日晚,她分娩第三天,她和丈夫、儿子、父亲及婆婆5人在家中睡觉时,因天然气漏气导致其丈夫、婆婆当场甲烷中毒死亡,父亲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麦女士和她刚出生的儿子经医院抢救治疗后无生命危险。
该诉状还称,2日下午,麦女士父亲察觉有天然气异味,给方根公司修东西的人打电话要求前来检查维修,工作人员以“没有配件”为由告知第二天上门检测维修,但当晚发生以上事故导致三人死亡。
“发生事故前,原告通过被告处购买并安装天然气,安装天然气漏气检测装置,但事发当天,被告公司人员既没有前来检测,安装装置也没有发挥作用,导致一家三口因甲烷中毒死亡。故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麦女士诉称。
麦女士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其丈夫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82万余元,支付其儿子的抚养费48万余元,支付她和儿子住院治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余元,合计130万余元。
红星新闻获悉,9月12日,案件在当地法院开庭审理。庭上,原告调整索赔金额至106万余元。方根公司辩称,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事故是由于天然气泄漏导致,方根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开庭前夕,方根公司的母公司相关负责人邓先生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1月2日当天以及此前,方根公司从未接到过麦女士父亲关于“有天然气异味”的报修电话,公司工作人员更没有回复“第二天上门检查维修”。
“我们是在3日上午接到110指挥中心的电话,让公司到事故现场排查是否有天然气泄漏,此时才得知麦女士家中发生了安全事故。”邓先生说。
邓先生表示,公司技术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第一时间用气体分析仪测试现场数据、检查室内天然气管道、观察室内外物理构造,得出的现场情况是:用户家中天然气管道无泄漏,环境当中没有天然气味道;空气实测数据中,可燃气体(CH4)浓度为0,但一氧化碳浓度超标;出于冬天保暖的目的,事发院子被大棚塑料布整个严密包裹,壁挂炉的排烟筒由厨房伸至院内而非室外,院内地面发现大量积水。
结合现场情况、周边群众提供信息和检验测试的数据综合分析,方根公司推测,原告家属的死因系一氧化碳中毒而非天然气泄漏的甲烷中毒。“壁挂炉的排烟筒仅仅伸出至院内而未能伸至院外,由于院内用大棚塑料布包裹,致使壁挂炉燃烧产生的废气(二氧化碳)未能有效排出室外,二氧化碳参与壁挂炉燃烧,导致燃烧不充分产生一氧化碳。”
9月11日,红星新闻联系麦女士的代理律师了解事故相关情况,对方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红星新闻获悉,在9月12日的庭审中,被告举示了一份壁挂炉公司修东西的人的询问笔录作为证据称,1月2日,原告的父亲是向壁挂炉公司打电话报修,而非方根公司。“原告始终强调其给被告工作人员打过维修电话,但仅系口头表达,若真给被告打过维修电线日的通话记录。”
庭上,法官针对上述争议追问原告:“当时打的是哪个电话,何时打的?”原告代理律师表示,“电话原告没办法提供,事发后其父亲手机丢失,至今未找到。原告父亲的手机号,代理人需要跟原告本人核实。”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将当地警方今年1月5日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作为重要证据出示。
原告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称,《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中死者尸表现颜面呈紫绀,双侧耳廓紫绀,口唇黏膜紫绀,双上肢甲床紫绀均区别于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特征,结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急救中心急诊病历、户口注销证明、社区死亡证明,证明死者因甲烷中毒死亡,甲烷是天然气主要成分,死者因天然气泄漏导致甲烷中毒死亡。
对此,被告代理律师表示,《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虽然有描述死者的死前形态,但由于原告的原因未能进行解剖检验,因此形成的最终结论是只能排除他杀,不能直接证明死者就是死于甲烷中毒,该尸体检验报告书中没有“甲烷中毒”这四个字。同时,对于死亡形态究竟是一氧化碳中毒还是甲烷中毒属于法医学专业相关知识领域,原告没有资格作出自己的主观认定。
红星新闻注意到,原告丈夫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称,“死者尸体进行尸表检验后,为查明明确死因,建议尸体解剖检验,告知家属后未取得家属同意,所以未进行解剖检验。”
庭上,法官追问原告:“当时为何不同意公安局的解剖验尸?”原告代理律师回复称,解剖不是判断死亡原因的唯一标准,当时来现场调查的民警、医护人员、法医都确定是甲烷中毒死亡,因此家属没有要求解剖尸体。
随后,法官询问原告是否同意尸检。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如果法庭调查认为有必要,则应当先考虑埋葬九个月后尸检的可行性。其次,尸检一定要通过家属的同意,如果目前有尸检的可行性,代理人与原告沟通后做答复。”
最终,法官表示,莎车县人民法院将联系司法鉴别判定所,在确定能够鉴定的情况下做尸检。
9月12日19时许,法庭宣布休庭。邓先生对红星新闻表示,开庭当天,当地检察院介入庭审监督,“我们大家都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