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为标准风险化学品企业专职安全出产办理人员和高风险岗位操作人员(以下总称两类要点人员)安全资质条件和整改合格 要求,依据有关法令、规章和方针性文件,拟定本导则。
1.2 本标准适用于依法需获得应急办理部门答应的风险化学品出产企业、运营企业、运用风险化学品从事出产的化工企业,涉 及要点监管的风险化工工艺、严重风险源的精密化工企业和化学 组成类药品出产企业参照履行(以下总称风险化学品企业)。
2.1 触及要点监管风险化学品、要点监管风险化工工艺、严重 风险源出产设备和贮存设备的风险化学品企业,应设置相对独立 的安全办理机构;其他风险化学品企业需装备专职安全出产办理 人员。
专职安全出产办理人员需正式录用,专门从事本企业安全管 理作业,一般不得兼任或兼职其他作业。
2.2 有出产实体或许贮存设备构成严重风险源的风险化学品 企业,满意以下条件的专职安全出产办理人员需到达规则数量:
a) 具有化工安全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相关工种技师及以上技术等级,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c) 新入职6个月内承受不少于48学时的安全训练,获得相关安全出产常识和办理能力查核合格证书,每年再训练不少于16 学时。
2.3 有出产实体或贮存设號构成严重风险源的风险化学品企业,具备条件的专职安全出产办理人员需到达以下数量:
2.4 风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专职安全出产办理人员中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份额不能低于15%, 且至少应当装备1名。
2.5 触及严重风险源、要点监管化工工艺的出产设备和贮存 设备的操作人员(以下简称高风险岗位操作人员),需具有化工职业教育布景(含技工教育)、或高中及以上学历、或获得有关类别中 级及以上技术等级,上岗前安全训练不少于72学时,每年再训练不少于20学时,其间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
2.6 风险化学品企业需与两类要点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树立正式劳动合同和社保联系,并禁止在其他企业兼职。高风险岗位操作人员不得一人多岗。
3.1 本导则印发前已在当时企业任职的专职安全出产办理人员,具有化工安全相关专业中职中专或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获得相关安全出产常识和办理能力查核合格证书10年以上的,可视为抵达安全资质条件。
3.2 本导则印发前已在当时企业任职的高风险岗位操作人员,具有10年以上有关岗位从业阅历的(需取证的已持证),可视为到达有关岗位安全资质条件。
3.3 本导则印发前已获得相关安全出产常识和办理能力查核合格证书,但达不到安全资质条件的专职安全出产办理人员,若满意以下条件,2023年12月31日前可持续任职:
b) 每年承受再训练根底上,按要求承受必定课时的化工安全专业根底训练,并经考试合格。
3.4 本导则印发前在当时岗位任职6个月以上,但达不到安 全资质条件的高风险操作岗位人员,若满意以下条件,2023年12 月31日前可持续任职:
c)每年承受再训练根底上,按要求承受必定课时的化工安全技术技术根底训练,并经考试合格。
3.5 风险化学品企业需足额装备两类要点人员,并树立清单,对新入职人员严格把关,对现有不合格人员拟定施行 “ 一企一策“期限整改方案。
3.6 风险化学品企业应支撑职工在职提高化工安全相关学历水平,并树立完善激励机制,招引和安稳安全技术技术人员部队。
3.7 将风险化学品企业两类要点人员安全资质条件合格状况,归入安全出产常识和办理能力查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发证审阅内容,归入风险化学品企业有关安全答应审阅内容,归入安全出产执法检查内容,催促装备到位、条件合格、人证相符。
4.1 风险化学品企业其他人员安全资质条件按有关法令法规履行,省级应急办理部门可依据区域实践拟定合格整改过渡期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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